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借款合同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借款合同。
【内容导航】: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利息的支付期限
5.提前偿还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其他合同的内容。
【知识点】: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2000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偿还(2005年单选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