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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分享: 2014-5-8 13:35:5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内容导航】: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2.投资人

  3.出资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出资形式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①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1)解散事由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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