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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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
2.补充责任
3.免责事由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公司的设立的内容。
【知识点】:会计师在不实出资中的责任
1.连带责任
在会计师与出资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出资不实而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
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此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解释2】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
当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2)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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