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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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公司的设立的内容。
【知识点】: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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