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请问如何理解?不适用中断和中止什么情况会延长?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同时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比如,34年前,蔡某在一次集体劳动中意外失去了右臂,在不断要求给予因公伤残后生活费未果后,蔡某一纸诉状将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从蔡某行使诉讼请求权的法定时效上看,蔡某的损害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前,当时我国“文革”结束不久,正处于拨乱反正、百业待兴的特殊时期,民事立法尚不完善。虽然蔡某时至今日才提起赔偿请求,已超过20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但此期间蔡某从不间断地行使伤残赔偿权利,而村民委员会也没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明确表示。同时,在损害发生的年代,普通百姓对安装假肢的概念几乎没有认知,因此其符合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条件,故对蔡某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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