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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分享: 2014-5-23 18:00: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内容导航】: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6.损失赔偿

  7.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上市公司的内容。

  【知识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无关联关系+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2007年多选题)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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