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句话如何理解?请举例!是用收取的孳息充抵借款利息之类吗?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其实这里很好理解。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抵押给丙。甲到期不能偿还欠付丙的钱,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那么丙就可以向乙收取房租了(法定孳息)。比如,丙到乙的住处收取房租的路费为100元,那么该100元就要从房租中抵充。
不知道老师这样给您进行解释您是不是明白,如果还是不明白的话欢迎您继续提问,老师一定会认真、快速的给您回答的。
祝您学习愉快!
更多学习问题,更多注会疑难,请访问东奥问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