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情形举例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如果买方取得小轿车,完成交付,但是没登记。如果卖方又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肯定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车在买房手里。那么登记这一环节就显得多余了,不登记,第三人也照样得不到小汽车所有权。物权法所说的,登记对抗第三人,到底有什么用呢?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是有这样情形的。比如甲有一辆汽车,卖给乙并交付,但是没有过户登记,后来甲又向乙借用该汽车,在借用期间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进行过户登记。因为乙没有登记,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的丙。这样您就理解了吧。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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