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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理解

分享: 2014-6-18 17:53:1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理解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此处指出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四种合同: 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老师可以详细解释下吗?对此处感觉不太明白。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类合同不能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二是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雇佣合同。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从权利。从权利是附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比如出版合同中,著作权人只是许可出版社使用该项权利,出版者并无对该权利的处分权,出版社不能将该作品随意再许可他人使用,对作品的从属权利的使用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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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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