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追偿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你好老师,
1)书本130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个赔偿责任的问题。
2)书本133页,有限合伙企业,也有一个赔偿责任的问题。
问:请就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别举一个例子 好吗? (有数字,详细点)。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1)书本130页,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赔偿责任的问题。比如甲乙丙三人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如果甲故意给A企业造成债务100万元,债权人先找A企业,拿A企业全部财产60万元清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权人找甲要求承担责任,不能要求乙丙清楚。
2)书本133页,有限合伙企业,赔偿责任的问题。比如甲乙丙三人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如果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是普通合伙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甲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假设给B企业造成的债务是100万,第三人先找B企业,B企业拿全部的60万元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第三人可以找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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