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合伙企业的分类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合伙企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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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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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分类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