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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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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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2011年案例分析题)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通知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出质: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