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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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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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012年单选题)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8年多选题)
2.退伙
【解释1】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解释2】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2009年多选题)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单选题)
(5)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8年多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