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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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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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单元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
【知识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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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能否以劳务出资 |
√ |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
√ |
事务执行 |
√ |
× |
交易 |
约定 一致同意 × |
约定 √ |
竞争 |
× |
约定 √ |
出质 |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约定 |
对外转让 财产份额 |
约定 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 |
丧失偿债能力时是否当然退伙 |
√ |
×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否当然退伙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只能退伙 |
× |
继承 |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
新入伙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 |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人数不够时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