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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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的内容。
【知识点】: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解释2】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