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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分享: 2014-6-24 17:29:0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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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

  2.先约定后法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内容。

  【知识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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