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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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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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内容。
【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释】董事长并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