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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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的内容。
【知识点】: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回购程序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