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合并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合并。
【内容导航】:
1.吸收合并的类型
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3.法定合并程序
4.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的内容。
【知识点】:公司合并
1.吸收合并的类型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
(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
(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3.法定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解释1】法定合并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给了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根据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解释2】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给了债权人一次“发言的机会”。根据规定,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对于那些未在法定期限内(30日/45日)“举手发言”的童鞋,就视为同意了。
4.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司法解释
①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