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内容导航】: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二)配股条件
(三)增发条件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股票的发行条件的内容。
【知识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10.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配股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三)增发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1.发行条件:10+3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3.担保(2010年单选题)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转股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5.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五)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发行条件:10+4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2.认股权证
(1)行权价格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存续期间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3)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解释】(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2)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解释】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
2.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解释】(1)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中,不包括监事。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①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②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无需证券公司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