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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分享: 2014-7-1 16:19:3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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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股票的上市的内容。

  【知识点】: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现行的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2.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4.新股询价完成并且询价对象符合上述规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5.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或者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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