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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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人
2.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容。
【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
(1)报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②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2.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作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者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3.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
(2)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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