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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权益披露

分享: 2014-7-4 14:31:4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持股权益披露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持股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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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容。

  【知识点】:持股权益披露

  1.5%+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释1】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预警:提醒市场注意,有大股东出现,这些人可能成为潜在的收购人,并且通过对该股东以后增减股份的持续披露,来让市场监控其行为。

  【解释2】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2.5%-20%

  (1)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0%-3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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