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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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2.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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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
【知识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1.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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