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证监会核准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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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提交审核的情形
2.可以提交审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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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
【知识点】: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1.应当提交审核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1)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的。
(2)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3)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4)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2.可以提交审核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重组办法》)第50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2)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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