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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分享: 2014-7-8 16:01:0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定期报告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定期报告。

  【内容导航】:

  1.定期报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010年单选题)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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