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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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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