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分享: 2014-7-17 16:36:2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内容导航】: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热门文章推荐: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考点汇总(六科全)

  东奥独家巨献:2014注会备考全网最丰富复习资料集合(不断更新中!)

责任编辑:蜜桃儿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