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和解制度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和解制度。
【内容导航】:
1.和解申请
2.和解协议的通过
3.和解协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知识点】:和解制度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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