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和解制度

分享: 2014-7-25 13:51:5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和解制度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和解制度。

  【内容导航】:

  1.和解申请

  2.和解协议的通过

  3.和解协议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知识点】:和解制度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热门文章推荐: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考点汇总(六科全)

  东奥独家巨献:2014注会备考全网最丰富复习资料集合(不断更新中!)

责任编辑:蜜桃儿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