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破产清算程序

分享: 2014-7-25 13:55:4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清算程序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清算程序。

  【内容导航】: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单元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热门文章推荐: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考点汇总(六科全)

  东奥独家巨献:2014注会备考全网最丰富复习资料集合(不断更新中!)

责任编辑:蜜桃儿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