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内容导航】:
1.银行本票的出票
2.银行本票的付款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内容。
【知识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任意记载事项)
2.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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