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要约收购程序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原题:单项选择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对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
B.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C.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D.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要约收购程序
答案解析: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标题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如果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在最初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竞争要约,不会导致最初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变更收购要约啊,竞争要约必须在15日前,最初收购人就可以15日前变更了呀?而且郭老师在视频中举得例子也是竞争要约收购人在期限届满15日内发出的竞争要约啊。谢谢老师。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这种情况是针对竞争要约出现的时候而言的,能延长要约期限是因为出现了竞争要约者。这种情况应该是要约者先提示性公告,在这之后15日内,如果证监会出具了无异议函,要约者再公布正式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这应该是直正的收购要约开始,这也就是竞争要约可以出现在收购到期前15天内,而提示性公告必须在15天以前发出,他们两者之间本身有个时间差的原因。即先发提示性公告,然后再进行要约收购。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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