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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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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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非票据结算方式的内容。
【知识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二)不同账户的具体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存款账户
(1)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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