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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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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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
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例题·单选题】A市的甲国有企业与B市的非国有企业乙企业发生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甲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乙企业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企业可以( )。
A.向B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B.向A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C.向A、B市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D.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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