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内容导航】:
1.原告资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4.诉讼时效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 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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