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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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
(1)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溢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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