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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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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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的内容。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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