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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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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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的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的股权;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
2.股权转让(2011年多选题)
(1)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2)工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资产评估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2012年多选题)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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