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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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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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三单元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制度
一、商务部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2.不予核准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国家发改委的核准
1.核准权限
(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者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者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项目登记
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改委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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