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基础考点:经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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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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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2012年单选题)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2014年重大调整)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2)单证留存与备查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3)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3.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三)资本项目
1.资本项目的界定(2011年多选题)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等。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重大调整)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①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外国投资者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③银行在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同时,银行应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
④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2)境外直接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①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
4.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2011年单选题)
①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①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2014年重大调整)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上市的外汇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也应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应当凭上述登记证明,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制度
5.外债管理(2014年重大调整)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1)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4)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6)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7)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6.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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