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债务人破产后,一般保证人的处理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请问,“当债务人破产时,主债务未到期,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这句话我应该怎么理解那?老师您能否告诉我,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各自的操作是什么样子的?
比如:
债权人:向谁要钱?如何要钱?
债务人:
保证人:什么时候承担债务?是否申报债权?是否提存?
我的困惑是(问题一:破产债权的申报中有一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当债务人破产时,有一般保证的那笔债务是否也视同到期?)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当债务人破产时,主债务未到期,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思路是这样的。举例理解:
甲欠乙100万,债务到期日是2014年4月1日。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后甲2014年2月破产。
(1)乙可以向甲申报100万元的债权;
(2)乙也可以找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候丙丧失先诉抗辩权,即乙可以不用等到先找完甲之后再找丙,乙可以直接找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虽然丙丧失了先诉抗辩权,但丙并没有丧失期限利益,即丙可以在债务到期后再向乙承担保证责任,而不用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联系这个例子,即乙的债权视为已经到期,乙可以找甲也可以找丙。虽然乙可以直接找一般保证人丙,但丙并不丧失期限利益。
不知道老师这样解释您能理解吗?如有疑问可以继续提问,老师一定会尽快给您解答的!
祝您学习愉快!
更多学习问题,更多注会疑难,请访问东奥问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