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济法》答疑精选:具体的垄断行为
【东奥小编】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14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原题:多项选择题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 )。(2012年A卷)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
正确答案:A, B
知识点: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选项C:《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你好,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不是说招投标中严重的串通招投标有规定刑事责任吗 这难道不适于具体的垄断行为吗?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是这样的,本题问的是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责任得是《反垄断法》进行规定了的,《反垄断法》中对于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只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责任。
招投标中严重的串通招投标的确有规定刑事责任,但是那是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这里您不用考虑。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追问,老师一定会认真解答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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