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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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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