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导航】: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