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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分享: 2014-12-9 15:13:1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内容导航】:

  1.所有权

  2.质权:交付生效

  3.抵押权:登记对抗

  4.特殊的交付方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物权变动的内容。

  【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1.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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