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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分享: 2015-5-22 10:07:2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导航】: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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