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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分享: 2015-5-22 10:25:2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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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房二卖

  2.预告登记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单元一物二卖的内容。

  【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解释】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2.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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