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拾得遗失物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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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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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无权处分的内容。
【知识点】: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解释1】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解释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遗失物的转让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