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留置权

分享: 2015-5-22 11:17:1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留置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留置权。

  【内容导航】:

  1.留置权的性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担保物权的内容。

  【知识点】:留置权

  1.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