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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分享: 2015-5-22 13:55:1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内容导航】: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内容。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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