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分享: 2015-6-4 16:27:3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内容导航】: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知识点】: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